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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6]59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2-1
实施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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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及《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2006版《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就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关于《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申请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样式,省物价局统一印制;《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及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私自印制。
  二、本次《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换发对象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无论原发证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换领新的《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三、《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职能和收费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核发。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把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关。
  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须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频次、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减免措施等。
  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随意设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严禁使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法化;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五、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依据;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收费单位的经营许可;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2005、2006年的收费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二)换发《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1、已换发的《收费许可证》正本;
  2、本条第(一)款第2、3、4、5项所列材料;
  3、原《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4、医疗系统需提供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间为:从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原《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有效期延至换发新证为止。
  (一)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3月20日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各相关单位须持换证所需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自2007年3月21日起,原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停止使用。
  (二)2007年3月20日至2007年6月30日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自2007年7月1日起,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同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换领新证的单位,不得继续收费。换发新证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准备阶段(2007年3月21日—3月31日)
  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换证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准备换证的相关资料,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收费管理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83630154[传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82816655—8183、1001、8180[传真])
  2、审核换证阶段(2007年4月1日—6月20日)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按行业进行,经收费管理部门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3、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月21日—6月30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次换证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违纪收费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区、市、县价格、财政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重要凭证,收费单位必须在实施收费前20天内,申请办证,未办证的不得收费。
  按规定须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单位,必须申领《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购买专用票据。
  八、《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办理票据购领证;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他用途。
  九、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法人、调整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发生其他变化时,必须持合法证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换领新证。
  收费单位丢失《收费许可证》或《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除要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外,还要书面说明情况,申请重新办证。在未取得新证之前,收费单位不得继续实施收费。继续收费的,视为无证收费。
  十、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必须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辽价发[2006]64号)和《关于收取收费票据管理费的批复》(辽价函字[2003]23号)确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其中,《收费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90元/本;《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10元/本。
  证照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入要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的二季度(本次年审、换证工作同时进行,下一次审验时间为2008年二季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收费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收费的,视为无证收费。年度审验的内容为:
  1、收费单位是否办理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审验《收费许可证》;
  2、收费单位是否存在自立或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3、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已停止或降低;
  4、收费单位有无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是否将行政职能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或协会搞有偿服务;
  5、收费单位是否有转借、涂改《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6、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7、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十二、《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除发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扣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5]78号)、《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辽价发[2000]71号)、《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辽价发[2001]10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5]78号)
  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辽价发[2006]64号)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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