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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06]37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8-14
实施时间: 2006-8-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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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现就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农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免除对象和范围,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具体项目包括:
  (一)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借读费;
  (三)初中升学考试费;
  (四)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管理
  (一)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保留的中小学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收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一律不得设立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转学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
  (二)规范管理服务性收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对象和范围内,不得收取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六病防治费、电影(戏剧)费、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等。班费由班级收取,从低掌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布。
  (三)从实核算学生用书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从严核定教材价格。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核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保证中小学生能够享受到最低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
  三、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正[2005]43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一是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四是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纪发[2004]1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所有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小学住宿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学校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严禁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证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真正使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财政、物价、教育、监察部门要将本地区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经费保障等情况,于2006年9月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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