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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4]3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5
实施时间: 2014-6-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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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效化解和防范我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的矛盾,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我区经济健康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钢铁行业。重点推进广西钢铁集团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和柳钢改造项目建设,促进全区钢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到2015年,广西钢铁工业努力完成生铁产量2700万吨、粗钢产量2700万吨、钢材产量3000万吨,钢铁产能利用率达到85%;到2017年,力争粗钢产量3000万吨,钢铁行业协调发展。
  (二)水泥行业。积极推进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到2015年,争取全区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800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的比重达到90%以上,产能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17年,力争全区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940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的比重达到95%以上,实现产需基本平衡。
  (三)电解铝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广西百色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的批复》(发改产业[2011]147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百色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33号)要求,以生态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煤电铝一体化为抓手,进一步优化铝产业结构,合理构建生态铝产业链,加快建成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探索实现资源型城市和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四)平板玻璃行业。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产品,基本满足区域市场的需求。
  (五)船舶行业。到2015年,骨干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争取造船效率达到15 工时/修正总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17年,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船舶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造船、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审批管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环评、能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及能评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力等要求,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基础上,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行业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清理整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建成的违规项目,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顿方案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并抄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市场准入、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严格执行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落后产能的退出,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实后,将核实意见和产能置换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的具体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部分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执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存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压缩过剩产能,形成大型化和集约化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跨市(县、区)产能置换,引导区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改善消费结构,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引导企业主动开拓市场,增加品种,提升产品质量,扩大消费渠道,满足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发展要求。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产品,满足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新要求。水泥与平板玻璃产品应立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国防建设等方面需求,开发优质水泥、特种水泥和优质浮法玻璃及深加工制品,增加应用领域,扩大市场消费。支持新农村建设,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的农村消费。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强企业创新发展动力。
  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多形式、多层次建立研发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行业科技创新,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科技领军专业人才的培养。
  (七)分类统筹推进,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有选择、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钢铁。我区“十一五”期间已全面完成《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的责任目标。今后重点是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同时,要充分发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优化产业布局。
  水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支持利用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的方式,发展以协同处置各类废弃物为主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满足海洋、港口、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实施水泥企业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
  电解铝。推动电解铝企业达到铝产业规范条件,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吨铝液电解交流电小于或等于13700千瓦时。充分利用国家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的地区转移产能的政策,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前提下,使我区电解铝产能与当地资源协调配套,合理发展。
  平板玻璃。支持现有生产线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浮法成套工艺技术与装备水平,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准光学质量溶化、超厚超薄板成型、在线镀膜改性等技术及工艺。
  船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系统和设备。利用区内外城市老旧船厂搬迁转移的存量产能,推进中船钦州大型海工修造及保障基地和广西海森特重工防城港海工装备制造项目、北海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整合西江流域中小船厂,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集中资源、突出主业,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船舶企业集团。调整中小船厂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修船、拆船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大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 开发油气钻采平台、油气存储设施、海上工程船舶等高附加值海洋工程装备,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
  (八)创新政府管理,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建立健全产能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环评、能评制度,杜绝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项目落地。清理废除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限制措施,建立、完善法治环境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二)加强环保土地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企业通过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开展综合利用、推进节约生产、清洁生产等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提高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推动淘汰落后。主要包括水泥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粉尘治理和利用垃圾、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水泥等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自治区将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上述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积极争取中央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我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有能力的市、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等。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以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放贷、发债、上市融资。
  (五)严格执行用电用水价格政策。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列入淘汰范围的企业,未到关停期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供电、供水价格;到关停期限的,要停止供电。对能耗、电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政策和环保收费政策。
  (六)落实职工安置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和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工作。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七)加强督查考核。自治区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在全区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制定完善相关奖惩措施,实行绩效挂钩、奖优罚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告制度,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增加其指导、协调、推进全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职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地方制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和方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年度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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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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