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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7]1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2-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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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的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辽价发[2005]31号)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严肃履行调价申报审批程序及备案制度,确保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二、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里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上等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儿童等免票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孓级党委和政府的规定执行。对学生集体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三、要坚持和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各市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内省管和市管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收支情况、游客人次及相关信息,经审查并加盖局公章后上报省物价局。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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