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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6]18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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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可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进行培训,并经公示收费标准、培训学时后,方可收取费用。实际培训如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要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培训大纲》规定的复审培训,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得超过100元。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按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在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
  (一)理论考试费:50元/人·期;
  (二)实际操作考试费:100元/人·期。 对每科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及格需再补考者,减半收取考试费。
  《培训大纲》规定的复审考核、考试,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得超过30元。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包括报名、培训、考核考试、发证、建档、设备使用、材料消耗等全部费用,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不得在此之外再向学员加收其他费用。
  培训教材费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收取,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四、培训考试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应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已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和结业生,不再进行培训收费,可直接参加考核。
  (三)由培训、考核机构提供场地、设施、原材料等,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由考生及所在单位提供场地、设施、原材料等,按上述收费标准60%收取。
  五、你局及有关培训单位是行政事业性质的,所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所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实施收费前,要在收费场所显明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应在收费终止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批。
  附: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序号

工种

理沦培训

实际操作

合计

学时

元/学时

收费余额

学时

元/学时

收费余额

1

电工作业

60

3

180

40

7

280

460

2

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

60

3

180

40

8

320

500

3

制冷与空调作业

60

3

180

40

6

240

420

4

登高作业

60

3

180

40

5

200

380

5

爆破作业

60

3

180

40

8

320

500

6

矿山通风作业

60

3

180

40

5

200

380

7

矿山排水作业

60

3

180

40

5

200

380

8

矿山安全柃杏作业

60

3

180

40

5

200

380

9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60

3

180

40

5

200

380

10

采掘(剥)作业

60

3

180

40

8

320

500

11

矿山救护作业

60

3

180

40

6

240

420

12

危险物品作业

60

3

180

40

7

280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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