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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7]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3-30
实施时间: 2007-3-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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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审计厅:
  你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申请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审人函[200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64号),有效期二年,即自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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