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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监督[2014]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10
实施时间: 2014-7-1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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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关于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5年轮查一遍的要求,今年重点检查对象主要为我省辖区内自2010年以来未检查过的、新设立和新合并的、异常变更的、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被举报或社会反响较大的非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数量为60家(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事务所2013、2014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以及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低价招揽业务,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检查安排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阶段(2014年7月28日前结束)
  省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审验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自查结束后,所有事务所均要形成自查报告、填写《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邮箱;列入重点检查的事务所还应将书面自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和2013、2014年发文登记簿加盖鲜章后交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4年8月)
  省财政厅对6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事务所。
  四、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采取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直接检查和聘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开展检查两种方式,检查数量各30家。
  五、检查处理
  省财政厅将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处罚。同时,将加大曝光力度,面向社会公告处罚结果。
  六、相关要求
  (一)自查相关要求
  1.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确保自查资料真实、完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2. 事务所设有分所的,总所与分所分别填写附表,由总所统一报送资料。
  3.自查资料应于2014年7月28日前送达。
  (二)重点检查相关要求
  各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做好迎检准备,指定负责人协助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被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准确、如实地回答问题,不得推诿、躲避检查。
  电子邮箱:1471947374@
  联系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陈颖
  联系电话:028-86711864(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1.2014年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doc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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