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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7-22
实施时间: 2014-7-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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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30日(星期三)前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商改办(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1802室,邮编:510620,传真:85593303)。
  附件: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2日
  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则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
  (二)查实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工商所负责查实商事主体是否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检查人员发现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扫描上传至网格化监管系统。
  第四条 市局企管处于每年7月20日前统计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局登记的内资企业名单,填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分局企管部门于每年7月25日前统计符合以下情形的商事主体名单,填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将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单分别上报市局企管处或外资处:
  (一)经查实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本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市局登记的外资企业,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市局企管处于每年8月10日前,经分管领导审批,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广州红盾信息网发布《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书》,告知将有关商事主体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 商事主体对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可在发布上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途径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一)因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向住所管辖分局企管部门提交;
  (二)因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企管部门提交;
  (三)因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外资企业,向住所管辖分局企管部门提交。
  商事主体在上款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商事主体的意见,对商事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由市局或分局企管部门填写《将有关商事主体从拟载入的经营异常名录剔除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从拟载入的名录中剔除。对商事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由市局或分局企管部门将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分局企管部门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剔除名单分别上报市局企管处或外资处。
  第八条 市局企管处负责于每年9月上旬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广州红盾信息网发布将有关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
  第九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一)因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补交年度报告的;
  (二)因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属地工商所出具的在核准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的。
  第十条 商事主体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企管部门提交《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及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局、分局企管部门收到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第十三条 市局、分局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的文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住所,包括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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