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信厅企业函[2014]480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18
实施时间: 2014-7-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17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14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3]67号)要求,重点支持在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中,完成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公共服务任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已开通运营并完成平台网络即时报送业务;完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信息上报任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事项。
  (二)2014年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报送条件
  申请服务体系资金的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2.服务内容符合支持重点要求;
  3.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中,扶助小微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4.服务机构申报的支持事项2014年未获其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二)材料报送
  1.请各地组织本地区符合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要求的1个服务机构(完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即时报送任务的省级枢纽平台,完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信息上报任务服务机构,以及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事项服务机构不占上报指标),以及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服务事项的中央所属服务机构按要求(附件1第一项)提供相关资料。
  2.承担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服务的机构按要求(附件1第二项)提供相关资料。
  3.请各地对照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服务事项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计划,对本地区资金申请材料组织测评和审核,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金申请意见,填写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推荐表(详见附件2)。
  4.地方服务机构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资金申请报告,附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推荐表和服务机构的相关资料。中央所属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资金申请报告,附相关资料。
  5.请于2014年8月5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纸质件1份、电子文件1份)。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扶助小微企业服务业务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对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服务绩效及服务收支情况的综合测评,对符合支持重点和范围要求的服务事项予以奖励支持。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服务机构单项服务事项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央所属服务机构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服务事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根据工作内容、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计划综合考虑予以资助,单项委托服务事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上报材料的审核,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金上报工作要按时完成,报送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电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盘(不可用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cgh@sme.gov.cn。
  (三)资金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服务业务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四)2014年委托服务事项需在年内完成,并在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总结报告和委托服务资金使用专项审计报告。对逾期未报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三年内不再安排委托服务事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10-68205311
  传真电话:010-68205316
  附件:
  1.申请服务体系资金资料要求
  2.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推荐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相关附件:
1.申请服务体系资金资料要求.doc    
2.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推荐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 新经信企业[201 2013/4/18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 闽经贸中小[201 2013/1/2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中小企业服 沪经信企[2013] 2013/5/7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 鄂经信融资[201 2013/1/25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中小企 豫工信[2013]34 20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