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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4]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16
实施时间: 2014-7-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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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各项工作开展,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建立我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地、各部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要措施及最新进展,包括召开专题会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开展试点或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工作情况及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根据上述内容填报:政府购买服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报送要求
  1.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上述内容力求信息及时准确、文字简明、全面反映本地本部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动态情况。
  2.各县(市、区)报送内容统一上报至所属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双月5日前汇总书面上报至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人:赵菲菲,电话:0571-87058530),并将电子版通过内网发送至:赵菲菲/综合处/财政厅/ZJCZ;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所属省本级及下属单位有关情况后于双月5日前汇总书面报至省财政厅综合处,并将电子版通过外网发送至:laf1719@。2014年8月5日前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国办发〔2013]96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本部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以后报送每2个月进展情况即可。暂无报送信息的,也请上报“无报送信息说明”。
  3.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规定、推行试点等,可随时报送。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同志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络员,并填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络员统计表(附件3)于2014年8月5日前随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与省财政厅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络,并按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联络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更请及时书面函告省财政厅综合处。
  附件:
  1.政府购买服务基本情况统计表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
  3.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络员统计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相关附件:
浙财综〔2014〕3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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