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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8]7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10
实施时间: 2008-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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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近期对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按照发改价格[2008]1511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9号)以及现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8月10日前)。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学习国家和省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学习、掌握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工作计划,并深入农村重点地区,通过入户调查和与农民、乡村干部座谈等形式,全面调查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对照政策清理整顿阶段(8月31日前)。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属于市及市以下部门、单位出台的违反现行规定的政策和行为,各市应边清理、边纠正,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成果;属于省及省以上部门制定的政策,凡与这次清理整顿政策要求不符的,要向省提出整改建议。
  (三)总结报告阶段(9月10日前)。请各市将清理整顿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清理整顿成果和整改建议,书面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整个清理整顿期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随时到各市检查调研并适时召开调查会、汇报会。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为全面反映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积极邀请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全方位、多视角反映农民负担问题。
  (二)重点调查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农用车辆、滩涂养殖、渔业捕捞等收费以及化肥等主要农资、农村各类用电等价格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三)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新问题。近年来,随着各项靖理整顿措施的实施,有的部门将取消的服务和收费,利用部门手中权力,指定由社会服务单位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从中渔利,损害群众利益,败坏政府部门形象。对此类问题,各级物价、财政要会同纠风等有关部门,一追到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是物价部门在农村宣传物价政策的一个重要窗口,是农民了解物价政策、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渠道。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此项工作不能放松。市、县(市、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公示栏(板)要“立得住、看得见、信得过”,确保公示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此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是全国性的,也是当前稳定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媒体以及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积极宣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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