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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9]1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3-18
实施时间: 2009-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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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3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2009版《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就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换发对象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以及经营服务性单位,无论原发证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换领新的《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二、《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职能和收费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核发。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把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关。
  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须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频次、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减免措施等。
  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随意设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严禁使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法化;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四、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时间为:从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09年3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自2009年6月1日起,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同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换领新证的单位,不得继续收费。
  本次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继续按《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的部门不予换发新证。
  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分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准备阶段(2009年3月25日-4月3日)
  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换证和统计报告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准备换证的相关资料和统计报表,相关资料及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09年4月3日前上报收费管理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83630154[传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82816655-8183、8180[传真])。
  2、审核换证阶段(2009年4月6日-5月8日)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按行业进行,经收费管理部门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2009年5月11日至2009年6月30日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各相关单位须持换证所需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自2009年7月1日起,原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停止使用。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须在2009年7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依据;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收费单位的经营许可;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2008年的收费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二)换发《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1、已换发的《收费许可证》正本;
  2、本条第(一)款第2、3、4、5项所列材料;
  3、原《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4、医疗系统需提供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取消,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工本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核发或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其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
  附: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文件表格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wjj.dl.gov.cn)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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