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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4]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4-7-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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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市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暗箱操作”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建招标〔2014〕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201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坚决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暗箱操作’问题”的必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不规范问题,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整治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实施采购、不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和不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问题。
  三、工作任务
  1.严格工程项目采购程序
  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对于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计划实施采购。
  2.规范委托代理采购行为
  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委托同时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3.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属于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择非招标方式。其中,选择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予以公示。
  4.扩大采购信息公告范围
  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公告范围,细化公告内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均要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工作步骤
  1.排查自查阶段(2014年7月至8月份)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问题排查、自查,深入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查摆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2.专项检查阶段(2014年8月至9月份)
  市财政部门将组成专门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情况汇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和各区县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市财政部门将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过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3.巩固深化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份)
  各部门、各区县要结合专项整治查摆出的突出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规律,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法、规范,不断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相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整治工作,并对市级预算单位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责成专门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指导本区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2.积极排查整改。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排查、自查,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对查摆出的问题,要边整边改、立行立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及时总结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本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于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10内将阶段工作进展、相关做法、工作效果等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财政局。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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