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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气象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于2008年2月出台了新的《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按照国家最新制定的防雷检测技术标准,并结合近年来我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并参考外省做法,对我省现行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收费规定和省财政厅的具体意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收费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省气象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三、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范围和检测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物防雷分类按《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通知》[GB50057—1994(2000年版)]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E/T21431—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整改后年内复检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
 六、对机关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检测费。
 七、各检测单位在按本规定收费前,凭资质认证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收费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全省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关于继续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6]148号)有效期延至2009年10月31日。
 附件:
 一、在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二、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收费标准
 三、计算机场地、重要电器及电子设备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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