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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保局: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大环函[2009]59号)收悉。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可按《关于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收费字[2008]4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继续收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本批复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1月31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收费有效期到期前二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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