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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广大车主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2831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2]87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在省物价局、财政厅未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前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汽车类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50元;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测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
 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每车次60元;实施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的,每车次20元;实施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每车次10元。不同检测方法不得对同一受检车辆同时实施并收费。
 三、复检收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2.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机构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在同一个检测机构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3.各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监督抽测不得收费。对抽测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进行复检的车辆,可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收费时,须免费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污染物环保检测报告单,凡未出具报告单而收取检验、检测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与维修调试应独立运行,不得在检验检测时收取调试维修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免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
 六、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收费,需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中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到市物价局办理。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频次,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各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调试费,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 连 市 物 价 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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