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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4]2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4-5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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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公安、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和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8]9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强化依法行政,规范收费审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合法资质。其中,计时收费停车场必须安装使用停车场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在申请收费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停车场收费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停车场收费申请书;
  2.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各案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地点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适时调整);
  4.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1)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同时提供电子版示意图);
  (2)住宅小区室内(地下)停车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土地批件、规划部门详规图。其中,利用人防工程设置的室内(地下)停车场,需同时提供人防委托合同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复印件(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已在各案手续上标明人防工程面积、车位数量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二)停车场收费审批程序
  1.受理并对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
  3.按照政府定价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中,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审批后应将结果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公示式样全市统一,并实行监制。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由市物价局和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监制,其它区、市、县及先导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或会同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经营者在取得合法收费资质后,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板)或电子显示设各,公示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类别、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免费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未经公示或超出公示范围的禁止收费(公示式样可登录大连市物价局网站查询)。
  公示捭(板)的设置应坚固耐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样式美观,符合城市设施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当公示内容发生调整变化或公示牌(板)破损、字迹不清、内容不完整时,应及时对其进行调整和修复。
  三、加强收费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监管体系。价格、公安、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和收费等实行全程监管。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对重大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问题,应及时会商解决办法,确保其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审批联系制度c涉及停车场行政审批的备主管部门应本着依法、规范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的合法资质的时效相统一。停车场合法资质到期,其《收费许可证》自行失效。对逾期不办理合法资质的停车场,应立即禁止其继续收费。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各部门应依据职能权限,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受理机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对人说明情况,主动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或协助转交有关部门。对举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其反馈处理结果确保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和完善价格系统监管网络。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停车场市区联动监管方案》的要求,对停车场收费行为继续实行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监管体制。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价格系统的整体优势,合力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实效。
  (五)规范化设置停车场。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设置停车场,开放式占道停车场应采用公众便于识别的方式明确划定收费范围。
  (六) 规范停车场计时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计时收费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停车场专用计时器具,并确保其相关设置符合政策规定。计时器具应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各使用功能,因故障或升级停用时,应及时上报审批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停止使用计时器具或改变收费方式的停车场,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七)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停车场经营者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9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各案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其进行公示。同时,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未经批准擅自收费。
  (八)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其经营、招标或拍卖等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九)加大执法力度。各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执法合作,对重点区域及社会反响较大的问题可采用联合执法的方文,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对情节严重、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典垒违法案件,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瀑光。
  本通知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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