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8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9
实施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审发[2011]2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64号)、《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1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12月31日。
  本复函发布后,你厅及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务规程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本复函到期后,你局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辽财非[2010]92 2010/10/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18 2007/1/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鲁价费函[2012] 2012/1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闽价费[2014]19 2014/7/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 鲁价费函[2013] 2013/11/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 闽价费[2015]31 2015/9/2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教练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 闽价[2004]费34 2004/8/2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 闽价费[2010]45 2011/1/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鲁价费函[2015] 2015/12/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4]93 201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