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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9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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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申报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函》(辽牧函[2010]1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对在我省草原地区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天然草原每平方米6元。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审批权限,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草原监理站(所)负责征收。
  三、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农牧民,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在执行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批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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