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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你所《关于重新申请安全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公沈消研[2011]52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的通知》(辽财非[2011]410号),现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在开展安全防范设施检测工作中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所接到本复函后,应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做到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件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文件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批复。
 附件: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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