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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2]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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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你所近几年在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中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现状,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在开展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中继续按辽价函[2009]143号有关规定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二、你所及所属省内分所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辽价函[2009]14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3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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