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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2]12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18
实施时间: 2012-10-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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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辽农函[2012]89号)收悉,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继续按原收费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50元,人工检验按该标准减半收费。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进行第一次复检时不得收费。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文件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批复。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有关拖拉机检验费规定有效期延至2012年月日。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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