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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4]3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19
实施时间: 2014-6-1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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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力争实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二、健全完善促进大学生创业体制机制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增加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大学生在湖北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4万名大学生创业的目标。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四)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遍开设创业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创业实践可计入学分。高校应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衔接,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800-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五)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大学生等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学生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降低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拓宽出资方式,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切实降低初创企业开户条件和相关资费标准,为大学生创业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便利。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
  (六)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要在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对大学生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的,提供场租、水电费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加大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七)实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自主创业并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教育厅实施“金种子”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省科技厅实施“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重点支持大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企业、高校、行业协会、群团组织、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通过多种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经营等支持。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方式,探索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十)实行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要按规定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各地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切实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社会孤儿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制定“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方案,给予“一对一”的重点就业帮扶,切实提高就业援助的实效性。对符合条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十三)实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四)消除对高校毕业生的各类就业歧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各地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十五)破除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十六)完善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七)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各高校要主动面向社会需求办学,以市场需求倒逼教育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规模、结构和质量。要加大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鼓励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加就业创业能力。
  (十八)建立人才培养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高校要把就业状况、就业质量和创业情况作为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自2014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要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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