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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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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关于收取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申请》(辽住建注[2011]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元,培训学时和培训周期按人事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收取。
  三、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中包括学员报名、场租、讲课、实习、测试、证书及证书验印、广告费用以及与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管理费、软件及升级运行维护费等。
  四、上述继续教育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你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批复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按规定重新批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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