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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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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辽统字[2011]2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7号),有效期延至2014年5月27日。
  本复函发布后,你厅及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务规程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本复函到期后,你局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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