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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1-1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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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保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环保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11]16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及《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省环保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8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有关收费规定,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标准的9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本复函发布后,有关环境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务规程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本复函有效期三年,延至2013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省环保厅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辽宁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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