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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处收取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9
实施时间: 2011-3-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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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护照签证处:
  《关于增加收费项目的申请》(辽外签字[201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外交部电子护照项目在辽宁省的顺利实施以及护照签证相关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你办在开展护照签证工作中收取照相费、填表费和复印费,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根据外交部电子护照项目相关工作要求,因公出国人员签证照相费为每人次40元(含8张照片),需加印照片,每4张10元。因公出国人员提供符合外交部电子护照项目规定照片的,不得强制提供照相服务。
  2、根据出国人员的要求,为其代填、代译申请签证表,每人次20元;
  3、根据出国人员的要求,为其复印签证所需相关资料,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你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必须按照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上述相关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你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为出国人员代译代填申请签证表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17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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