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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5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3
实施时间: 2011-5-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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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辽司函[2011]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司法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300元(共4科),其中主观题每人每科70元(3科),客观题每人每科90元(1科)。考试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上交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部分后,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督考等与考试相关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担任公证员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司法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等有关事项,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此之前凡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改按本复函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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