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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9
实施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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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核定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牧函[2011]2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4科)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20元(含上缴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务费30元)。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考试等全部费用。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你局在执行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规定从2011年7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批复。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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