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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4]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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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绥中、昌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按通知要求,公布《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我局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确定具体购销价格。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二、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继续执行现行有关价格政策。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可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将其列入低价药品清单;对确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可向我局申请,由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后将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向我局申请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清单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购销价格。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未退出清单,擅自突破日均费用标准的违价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地应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
  附件三: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
  辽宁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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