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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保费零申报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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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做好〈税友龙版深化应用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金地税征[2013]63号)确定的工作步骤,结合省局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根据最近省局规费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开展《税友龙版深化应用平台》数据清理时,务必与社会保险费零申报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全市社会保险费零申报率远远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离省局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相差甚远,从今年的八期全市社保费征管质量情况通报来看,各县市局的社会保险费零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引起省市局领导的高度关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高度重视,落实措施
  根据相关要求,加强社会保险费零申报清理工作,既是社会保险费日常管理的需要,也是基础信息数据清理优化的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计划。要组织相关岗位认真学习税友龙版的业务需求和操作手册,特别是对于“非缴费单位”和“不缴费种认定”要严格按照税友龙版的操作规程和省市局的有关规定操作,确保在2013年底社会保险费零申报率达到省局的考核指标要求18%以内。
  二、   注重实效,规范操作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零申报的日常管理
  各地税务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于每月征期结束后至月底前,对本月社保费零申报缴费单位进行逐户清理核对,查明社保费零申报的具体原因。经核对,发现缴费单位缴费认定、费种登记有误的,请按税友龙版操作规程重新认定、登记。
  缴费单位社保费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日常税源管理岗应对缴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分局负责人。经核查,确定缴费单位社保费零申报无正当理由的,分局可依法核定单位应缴费额,并通知缴费单位申报缴纳。
  (二)关于社保费认定管理
  社保费认定管理包括五费全征认定、不缴费种认定、征缴方式认定三部分内容;主要用于对缴费人在管辖地应缴社保费费种确定,并根据缴费人帐证健全程度认定其征缴方式的过程。
  “五费全征认定”选择为“五费全征单位”的,“不缴费种认定”项目不得填写;“五费全征认定”选择为“非五费全征单位”和“非缴费单位”的,“不缴费种认定”项目必须填写。
  (三)关于不缴费种认定
  “不缴费种认定”是对缴费单位是否需进行费种登记的鉴定,应确定【社保费缴费登记】中不需登记的费种,解决应缴费登记户数的统计问题。在“五费全征认定”中选择“非五费全征单位”和“非缴费单位”的,“不缴费种认定”默认为“全部不需缴纳”,允许修改。不缴费理由栏如选择其他的,应注明该户的具体理由。不缴费企业认定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暂不需缴纳社保费企业的认定。如未进行不缴费企业认定的,系统默认为缴费企业。在统计缴费登记率时,已认定为不缴费企业的,系统将不纳入各费种应办登记户进行统计。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作不缴费企业认定:
  1.参加行业统筹险种的成员企业;
  2.外来经营企业;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4.农民专业合作社;
  5.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企业;
  6.被汇总缴费的成员企业;
  7.其他。
  行业管理或省、市以上垂直管理部门进行不缴费种认定,需提供上级部门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已缴纳费种的相关证明。
  所有险种都不缴,应将“五费全征认定”调整为“非缴费单位”。
  零申报的缴费单位经清理核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重新进行缴费认定,认定为非缴费单位。
  1.未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无人员参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未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4.能提供证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企业、被汇总缴费的成员企业等。
  5.未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含未参保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6.能提供证明,已转制但因土地、房产等原因税务登记尚未注销且无生产经营、无人员参保和无工资支出的关停、空壳企业。
  7.经法定程序缴费登记注销但税务登记尚未注销的关停企业。
  8.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零申报
  本统筹区域内企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以下情况允许零申报外,其余均不允许零申报。
  1.新登记企业处于筹建期,暂无正式人员、无工资支出的;
  2.能提供证明,人员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公司人员且已参保的各类资产公司、融资公司;
  3.企业因合并、重组、关停、转制期间人员转移,现无参保人员、无工资支出的。
  4.待注销企业,无人员、无工资支出的。
  5.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其他特殊情况允许零申报的。
  除以上情形外,企业如零申报的,各分局应告知企业到社保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并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缴费单位进行自行补缴申报。缴费单位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予以核定征收。
  (五)对于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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