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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14年绍兴市农业农村工作财政配套资金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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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2014年绍兴市农业农村工作财政配套资金的安排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关于2014年绍兴市农业农村工作财政配套资金的安排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4年全市农村工作要点》和《推进“五水共治”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2014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2014年农业农村工作财政配套资金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五水共治”工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7500万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要对全面治理和扩面改造村开展农户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雨污分离截污管网、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等建设进行补助。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补助标准统一为每户6000元,市财政补助80%,各区配套20%。市财政分两期拨付,先期拨付财政补助资金60%,其余待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滨海新城参照上述标准,资金自求平衡。具体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办负责考核验收。
  各区域对以前年度已享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补助的项目,要注重对接,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必要的拆除重建,确保财政资金绩效。
  (二)“黑河、臭河、垃圾河”整治(以下简称“三河”)。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主要用于通过专业化打捞队伍,打捞河道内的生活垃圾、杂物、沉船、清淤以及采取水质净化措施等补助。以媒体公布的“三河”为依据,按河面长度给予每公里8万元的补助。对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补助,分两期拨付,先期拨付财政补助资金60%,其余待项目完工后拨付。上述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考核验收。
  (三)“河长制”整治项目。安排补助资金1950万元。根据《绍兴市“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3]98号),对其列入的35条河道,进行河道砌坎、河道两边绿化、小型沿河景观带建设及狐尾藻种植等生态修复项目,由三级“河长”提出,经一级“河长”认定,并统一由市水利局立项、验收后,由市财政给予30%—50%的补助,每条河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涉及大型的水利建设项目,按程序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继续安排市区“河长制”管理专项工作经费200万元,由市水城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水城办负责考核验收。
  (四)农村水利建设和河道长效保洁。合计安排财政补助资金2600万元。根据《绍兴市区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13]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保洁经费,按中标价由市与责任保洁单位各承担50%,安排上述区域河道保洁资金700万元;农村河道砌坎及清淤专项补助经费800万元;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和省级及以上水利管理单位奖励等300万元;山塘除险加固补助500万元;安排全市农村饮用水建设以奖代补资金300万元。已列入2014年度市级农村河道治理项目的与“三河”整治河道不得重复享受补助。上述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水利局负责考核验收。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制定畜禽、水产清养补偿指导性意见,畜禽、水产清养补偿所需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政策
  (一)继续推进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根据《关于深入开展第三轮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结对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19号)精神,安排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民奔小康补助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对市级经济薄弱村和全市160个结对帮扶村发展物业经济、特色农业、家庭工业和来料加工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补助,一般性项目每村5万元,规模型项目每村20万元。市级规模型项目一年内无法完成的,可制定年度计划分年实施,在同意立项后先预拨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对结对部门实施帮扶项目资金补助,每个部门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办负责考核验收。
  (二)加快花卉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推进绍兴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64号)精神,安排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兰花、百合、玉兰等四季草本鲜花、木本观花观叶观果类花卉生产、研发、加工、营销,支持开展花卉“五进”(进村庄、进社区、进单位、进街道、进景区)等工作试点,具体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办牵头负责考核验收。
  (三)推进金融支持三农。根据《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27号)精神,安排金融支持三农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对涉农贷款呆坏账风险补偿、优质涉农项目贷款贴息补偿、涉农担保机构保费及损失补贴和对涉农银行机构工作考核奖励。具体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办负责考核。
  (四)支持粮食生产。根据《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全市粮食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14]24号)精神,安排粮食扶持资金2200万元。主要用于对继续执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加大粮油生产种植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管护补贴,支持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竞赛活动,加快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善粮食生产抗灾体系建设。具体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业局负责考核验收。
  (五)提升茶叶产业发展。继续安排1000万元,用于茶叶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良种良场建设、品牌培育与营销推荐、技术改造和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发展茶乡游等,其中400万元用于会稽红品牌培育、宣传营销等,具体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业局负责考核验收。
  三、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森林休闲、乡村旅游及菜篮子工程建设
  (一)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升农业产业。安排800万元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提升。主要用于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奖补,农业龙头企业产业提升、土地流转或入股、规范化家庭农场创建、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认证、农作制度创新及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农林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补助等。上述对区、县(市)奖励考核到县级政府,具体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考核验收。
  (二)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安排菜篮子基地建设资金1200万元(其中10%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追溯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对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蔬菜基地新建或改建提升、南美白对虾种苗繁育、畜禽基地生态循环建设以及叶菜应急生产、新设菜篮子基地直销点建设的补助。具体由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考核验收。
  (三)建设“森林绍兴”。安排“森林绍兴”建设资金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会稽山森林健身游步道建设补助,其余部分用于平原绿化造林、城郊林相改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市级森林城镇创建、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补助和工程建设、公益类林业等项目奖补。具体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林业局负责考核验收。
  (四)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安排500万元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主要用于对当年新创建成的省、市级精品示范区(特色乡镇),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农家乐精品项目村(点),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奖励,对农家乐污水治理工程、越乡民宿等项目补助。上述对区、县(市)奖励考核到县级政府,具体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办负责考核验收。
  (五)支持新农村建设和中心镇培育。安排1000万元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中心镇培育及全市新农村建设考核。其中500万元用于美丽乡村建设,300万元用于全市新农村建设考核奖励,200万元用于中心镇培育。具体由市农办、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农办、市发改委负责考核验收。
  (六)继续支持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安排1200万元用于新农村流通市场建设及气象防灾减灾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其中500万元用于支持市供销总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助,300万元用于市市场监管局对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贸市场考核奖励,300万元用于气象防灾减灾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急认证补助,100万元用于农村信息化建设补助,具体由市供销总社、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供销总社、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负责考核验收。
  四、附则
  (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总体部署,在不突破资金安排总额前提下牵头制定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牵头考核验收部门要根据职责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政策合规性负责。
  (二)根据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对区划调整后新划入越城区行政区域的三镇,原绍兴县已明确的新农村补助项目(如精品村、示范村续建项目和长效保洁等),各接收部门(单位)应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并抓紧组织考核验收,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补助资金。
  (三)《2013年农业农村若干配套政策》(绍市委办发[2013]6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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