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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预[2013]2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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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绍兴实际,修改完善了《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审核表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日
  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预算追加调整)当年尚未使用及列支的预算资金、财政暂存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四条 市级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五条 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截止上一年度年末形成的累计财政安排形成的结余。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结余。
  (一)按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
  (二)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及其他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可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重新安排使用。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经常性”项目不应有专项结余资金。
  第八条 对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市财政收回用于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支出预算,或收归财政用于平衡财政总预算。
  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重新安排使用。
  第九条 对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予以重新安排,但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对专项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对省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市财政收回用于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支出预算,或收归财政用于平衡财政总预算。
  对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自市财政局收到文件之日起,超过两年未申请安排的,比照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收归财政用于平衡财政总预算。
  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照财政性资金预算追加审批流程规定的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形成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当年履行完毕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合同当年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对于已完成采购确认书但尚未签订合同或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已签定合同应付未付部分,允许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清理、确认及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将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一年的1月10日之前,将本部门《绍兴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审核表》(附件)和有关说明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归口管理的部门结余资金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市级部门。同时对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二上”中的项目支出属上年结余资金安排的预算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的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进一步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编制中的应用力度,对绩效评价为优良的项目,在预算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未实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将相应调减项目预算或取消该项目。
  第十六 条市级部门在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结余资金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预[2011]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相关附件:
绍市财预[2013]20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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