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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教[2013]34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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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职教育各项政策,促进市区中职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意见》(浙财教〔2011〕37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本级设立财政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市本级财政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市本级财政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意见》(浙财教〔2011〕377号)精神,推进市本级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设立财政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市本级优化中职教育布局,提升基础能力,丰富专业建设内涵,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等方面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教育局统筹协调中职教育发展项目工作,负责中职教育发展项目计划制定、实施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参与中职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负总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金华市区范围内,符合《浙江省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的市、区属学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包括
  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与现代农业、汽车产业、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建筑产业、现代商贸产业、信息服务产业、旅游文化等产业相关的公共实训基地。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成设施完善、设备一流、具有学生实训与综合素质养成、社会培训、产品研发等多项功能的产、学、研中心。重点扶持市级公共实训基地8个左右,每类公共实训基地重点扶持一个。
  2.重点专业建设。依据“依托产业建专业,建好专业促产业”要求,对接金华市产业经济发展,进一步调整市区上规模职校的专业结构,引导并扶持各校做大做强优势专业(群),形成“一校一专”的特色。重点扶持市级重点专业15个左右,同一重点专业扶持学校原则上确定一所,同一学校重点扶持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3.实训耗材补助。对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训所需的耗材,进行补助。
  4.毕业生当地就业率考核奖励。对中职毕业生本地(金华市范围内)初次就业率以及第二、第三年的就业稳定率达到要求比例的中职学校进行奖励。
  第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共实训基地、重点专业的种类、数量,在办法实施期内,可根据市区产业调整的需要,作适当增减。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专业实行一次申报、分期建设、年度考核的办法。
  第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的申报条件
  1.学校申报的公共实训基地所对应的专业已列入重点扶持专业。
  2.学校与我市多家相关企业已形成长期稳定、紧密和实质性的合作关系。在专业教学改革、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学校已为企业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技术工人,在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合作企业已有实质性的行动支持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
  3.相关专业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双师型”专业教师梯队,具有一定数量的技师水平的教师,每个实训场地或实训室按实训工种配备1名及以上的专职实习指导教师。
  4.实训基地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有满足要求的实训场所,已经配备了必要的实训设备,运转管理正常,实训效果良好。
  5.具有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应专业的技能等级鉴定资格的优先考虑。
  6.公共实训基地必须向外校学生实训开放,每年能承担100人以上的外校学生实习,能承担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教师技能培训任务,能承担中职学校技能集训、比赛选拔任务等。
  7.每所学校申报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九条 重点专业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
  2.已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列入学校的重点建设规划,建设方案经论证切实可行。
  3.有较好的师资队伍,能按业务部门的要求有效开展面向全市的教学改革研讨与师资培训,建立相关的课程改革基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4.专业建设具有一定的成效。有一定的规模,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重视面向社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能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有固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毕业生就业率高。
  5。重点专业建设学校需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市级以上的技能比赛。
  6。3000人以上的学校重点专业申报原则上不超过4个,3000人以下的学校重点专业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十条 实训耗材的补助条件
  1.实训的专业必须列入重点扶持专业。
  2.按实训的要求,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训课时。
  3.有公共实训基地的,必须在确定的公共实训基地接受实训,补助经费直接安排到公共实训基地所在的学校。无公共实训基地的,经费安排到相关重点专业所在学校。
  4.必须制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包括对外开放实训、耗材管理、节约使用等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奖励条件
  1.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及跟踪管理机制,能够较为准确地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2.本地初次就业率80%以上或比上年增长5%以上,第二、第三年稳定率80%以上或比上年增长5%以上,其中重点专业分别达到85%以上或比上年增长5%以上。
  第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专业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申报学校应根据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市教育局与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教育规划,对申报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评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拟建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专业等情况,牵头组织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公布。
  项目申报和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由市教育局分年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根据就业率考核结果予以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1.先进制造业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每个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每个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社会发展类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每个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重点专业项目原则上每个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实训耗材每人每年100-300元的标准补助。
  4.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达到要求比例的,第一年按本地就业人数人均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二、第三年分别按人均400元、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在金华所属县市就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公共实训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实训设备添置与维护、基地建设与完善、产品研发、基地运行过程中的水、电、气等支出,不得用于基地管理维护人员、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重点专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课程体系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技能比赛、重点专业外聘教师费用等支出,其中用于师资培训不少于30%。实训耗材补助主要用于实训所需要材料购置,不得用于办公用品等与实训无关的支出。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就业管理服务、校企合作、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各实施单位必须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要求安排当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报告。
  2.年度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概况、项目内容、资金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
  3.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绩效自评报告等。
  4.上年度实训人次以及当年实训计划。
  5.市教育局、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牵头对各实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节约高效。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项目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挪用、挤用、截留专项经费和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单位,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市教育局对学校年度考核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下达的中职教育考核以奖代补资金结合本办法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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