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企[2014]4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3
实施时间: 2014-7-3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市担保行业协会,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由担保机构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安装申报软件并按要求填报、打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查阅。
  三、担保机构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其中原件两份),于2014年7月21日前,上报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税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于2014年8月12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3日
  (联系人:曹晴晴、周晔琼;电话:64225127、6422173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 工信部联企业[2 2015/8/13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二○一二 杭经信联中小[2 2013/7/2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黔地税函[2006] 2006/4/26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青岛市“十强 青经信字[2015] 2015/4/22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 京经信委发[201 2011/3/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 浙财建字[2007] 2007/10/1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沪地税流[2007] 2007/4/29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津中小企[2014] 2014/2/12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 2006/6/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深地税发[2006] 200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