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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14]7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8
实施时间: 2014-5-8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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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火炬分局、象屿分局:
  为加快推进厦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78号)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税总发〔2014〕29号)精神,依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经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合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举措,是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依法评定,确保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评定范围和标准
  (一)评定范围
  1.2012年5月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且至2014年4月30日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
  2.在评定期内(指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下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范围:
  (1)虽办理税务登记,但存在连续12个月未进行经营活动情况;
  (2)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评定标准:
  1.A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95分以上(本通知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评定期内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①被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在评定期内被税务机关处以3次以上的简易处罚;
  ② 评定期内存在欠缴税款情形,且至税务机关评定开始之日止仍未结清的;
  ③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且至税务机关评定开始之日止仍未改正的;
  ④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评定期内出现未按期抄报税情况的;
  ⑤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
  ⑥评定期内两年度均亏损且未向主管所得税税务机关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审计)报告的。
  2.B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
  (2)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不符合所列A级评定标准的纳税人。
  (3)评定期内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B级:
  ①被税务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在评定期内被税务机关处以5次以上的简易处罚;
  ②欠缴税款累计5万元以上,或累计欠缴税款占评定期应纳税款10%以上,且至税务机关评定开始之日止仍未结清的。
  3.C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
  (2)考评分在60分以上,但不符合所列B级评定标准的纳税人。
  (3)评定期内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C级:
  ①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评定期内出现两次以上未按期抄报税情况的;
  ②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4.D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
  (2)纳税人在2012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①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②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
  ④被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措施的;
  ⑤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对初评拟确定为D级的纳税人,应收集确切的涉税资料、执法文书、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备查。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次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
  各基层局于6月25日前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稽查部门、出口退税部门的配合下,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制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底稿》(见附件2),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确定为A级的纳税人,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实行联合评定,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后,各基层局要认真填写《2012-2013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1)、《2012-2013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2),并将上述汇总表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于7月初将基层局初评为A、D两级纳税人名单比对、审核确定。完毕后,对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定,由各基层局自行评定。各基层局要按照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最终确定的A、D级纳税人,对初评结果进行修改,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底稿》中“最终确定等级”栏次内容,并于8月31日前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见附件1表3)、《A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4)和《D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5),分别上报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其它事项
  (一)强化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底稿》,应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定材料由各基层局纳服部门保管归档。应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台账,便于跟踪管理。凡经评定最终确定的各等级纳税人要有详细《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名册户数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的统计户数应相一致,并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逐户录入“税收管理员平台”。
  (二)加强后续动态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评定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当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办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取消A级纳税人的名单。
  (三)规范证书出具,激励依法诚信纳税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A级纳税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B、C级纳税人不统一出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如纳税人需要,由各基层局负责出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3。
  附件(略):1.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底稿
  2. 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系列表格
  3.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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