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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4]3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2
实施时间: 2014-7-2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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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全省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信贷投放和社会融资规模总量适度增长、结构持续优化,但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主体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服务“三农”发展的力度,增加金融供给,培育有效需求,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金融整体功能,做实金融支小支农服务工作
  (一)培育一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主体。组织全省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信贷营销活动,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审批+培植”的信贷服务。对于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对于经营前景好但暂时不满足信贷条件的企业,建立培植档案、实施信贷辅导、规范财务管理,逐步提高信用等级,促其达到授信门槛。全年力争实现新增信贷客户数比上年增长20%以上,新增贷款金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同期全省贷款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二)帮扶一批守信用、有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强化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能力,根据差异性需求和季节性特点,量身定制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流程,满足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守信用、有前景,但暂时面临困难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采取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推荐、地方政府金融办组织金融机构遴选的方式,共同确立帮扶名录。实行“一企一策”,由金融机构制定具体融资方案,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名录内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建立定期监测通报制度,确保帮扶措施落实到位。各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企业信用、风险、经营状况及银企合作周期长短等因素,尽可能给予利率定价优惠,主动让利企业。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三)推广一批见效快、可复制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依托县域金融创新产品评审推广、监测报备机制,推广“助保贷”、“助农贷”等银政企合作模式,发挥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助保金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办“微小富业贷”等无抵押经营性小额贷款和“融易贷”等信用贷款业务;借鉴“连连贷”产品相关做法,探索开展“贷款到期无需偿还本金、到期循环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继续推广“双基双赢合作贷款”等信贷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动产、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订单等质押贷款规模;开展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试点;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动产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借鉴、推广符合当地经济及产业特色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推动部分地区小微企业、涉农主体金融服务经验做法在全省更广范围内取得实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四)支持一批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大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上市培育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积极稳妥扩大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力争全省通过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融资总量较上年增长10%以上。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加大债券融资宣讲推介力度,推动更多市州实现债券融资“零的突破”。引导和鼓励更多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新三板”相衔接的机制和通道,力争3年内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发行私募债。鼓励涉农企业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五)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信贷管理。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立专业化服务团队,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业务流程,推广“信贷工厂”等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对于涉及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信息共享,避免因个别金融机构抽贷、压贷、停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于多头贷款、参与民间借贷的小微企业,应加强相关监测工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机构)
  (六)用好用足各项金融预调微调政策。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定向降准”政策,让所有符合“定向降准”条件的金融机构享受到政策支持。灵活运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对支小支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调整其合意贷款宽容度。积极运用支小支农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做大支小支农贷款规模。优化再贴现办理程序,运用选择性再贴现工具,对出票人或贴现人为省内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商业汇票优先予以办理。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比正常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 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利用定向支持的政策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上“争份额”工作力度,争取其总行在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信贷资源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机构)
  (七)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好差别风险容忍度对小微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外部监管评级和内部业绩考核的扣分因素。(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增强保险支小支农服务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科技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及内外贸信用保险。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平台,增加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的投入,对投保小微企业推出零门槛、零限制、保障全面、操作简便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提高水稻保险保障水平,扩大棉花、油菜、森林等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为县域和“三农”提供风险保障。(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九)改进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跨境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执行统一的中外资企业外保内贷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向有真实需求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提供多样化的贸易融资产品。用好用活湖北省短期外债指标,便利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跨境贸易融资。(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加强政策配套支持,改善金融支小支农服务环境
  (十)加快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下延伸机构网点和业务,推动农合机构、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行政村下延服务网点和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贷款,适时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试点。继续开展村级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取款、转账汇款、公用事业费用代缴、账户查询、假币鉴别、小额零辅币兑换、金融知识宣传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在保证电话银行数量只增不减的基础上,扩展电话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交易笔数和金额,年底前实现全省建成1000个标准化联系点的目标。(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
  (十一)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湖北省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增强各县市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市州县政府要参股或控股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强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能力。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公司。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开展同业合作,探索联盟式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对金融支小支农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各市州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小微和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地方政府设立续贷周转金,为小微企业还旧贷新提供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加大对县域金融机构和农村基层营业网点的支持力度。落实民贸民品贷款、扶贫贷款、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等贴息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抓紧兑现“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进一步落实“新三板”挂牌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以及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便利融资的各类要素市场建设。探索设立有湖北特色的农村综合产权、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生产要素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平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搭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培育规范化流转市场,为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大力推进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湖北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工作意见》(鄂信用文[2014]1号),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小微企业集聚效应明显的地区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普惠金融服务示范区”和“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区”为主要内容的柴湖“新农金试点”,加快推进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以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引导农村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
  (十五)优化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支付结算服务。加快扩展电子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覆盖面,拓展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和转账电话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提高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资金周转效率。拓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网点覆盖面,加快金融IC卡推广,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快推进“惠民一卡通”工程,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创造安全便捷的支付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六)规范融资性收费行为。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严格执行国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策,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各地将小微企业办理融资服务性收费工作纳入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融资服务性收费“明白卡”,实行“一站式”阳光操作,融资服务中不得强制或指定会计事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重复进行评估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融资性担保费率控制在合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
  (十七)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行为。加强民间融资管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地方政府要早介入、早协调、早作为,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开展金融债权案件清理执行专项活动。加大金融积案执结力度,对近年来未执结的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清理摸底,锁定基数,按月监测通报执结进展,力争专项执行活动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盘活金融资产存量,提高金融机构支小支农的资金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支小支农工作取得实效
  (十九)督促各类信贷签约协议落实到位。对全省金融服务“早春行”、重点项目银企对接、中小企业银企合作、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银企对接等活动所签订的贷款协议,加强协议落实情况的监测和督查通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兑现协议承诺,力争应放贷款履约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督促政策性支小支农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对全省49家符合“定向降准”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真实性核查,确保“定向降准”所释放的流动性切实用于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信贷投入。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台账,并加强检查,确保支小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其加权平均利率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融资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违规收费行为。向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发放“融资服务性收费监督卡”,加大对融资服务性收费的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及结果运用。将小微企业信用客户培植工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按月进行监测,按季考核和通报。督促上一年度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档的金融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执法检查、金融市场准入、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等挂钩,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信贷政策的响应力和执行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二十三)加强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信贷资金风险的监测评估。密切关注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资金链状况以及异常经营行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与风险监测,防止不良贷款集中出现。切实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认真开展稳健性自评估和风险压力测试,做好风险研判、排查,及时处理好支小支农信贷服务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金融支小支农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应急与谋远相结合、金融支持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工作部署与检查督查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分工,形成政银企三方合力,促进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健康快速发展,并于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政府金融办。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和湖北保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督办和汇总。省政府将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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