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4]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10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已申报、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预缴的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26号)第八条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预征率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桂财税〔2014〕12号.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汇总缴纳 京国税流[2000] 2000/8/2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大国税函[2008] 2008/7/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久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 苏国税函[2007] 2007/3/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4/6/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3/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缴 浙国税发[2014] 2014/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浙国税发[2014] 2014/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 吉财税[2021]13 2021/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吉高服 吉财税[2020]79 20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