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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14]3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5-14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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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工程长效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
  为全面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扎实做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农业保险条例》及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扎实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全面掌握农业保险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平稳健康发展。
  三、评价原则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原则,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原则,既有反映财政资金的共性指标,又有体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的个性指标;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情况;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原则,力争做到绩效评价指标科学、标准合理、程序规范,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评价对象和内容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16个市和2个省直管县的农业保险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
  1.项目决策。包括绩效目标内容、政策执行、决策程序、保障措施等情况。
  2.项目管理。包括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时效、保费补贴预决算、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数据报送、工作职责划分、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展业规范性、理赔及时性、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匹配保费及时性、赔款支付方式等情况。
  3.项目绩效。包括保险覆盖率、综合投保率、理赔兑现率、保险保障水平、资金放大倍数、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政策知晓度、农户满意度等情况。
  五、评价指标和方法
  1.评价指标。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构成。
  2.评价方法。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3.评价等次。根据评价得分(S)的分值,确定相应的评价等次。评价等次分为优秀(S≥90)、良好(90>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评价等次。
  六、评价方式和组织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为保障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由省财政厅金融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七、实施时间和步骤
  1.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各地开展现场评价,形成分地区的绩效评价报告。
  2.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形成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总报告。
  八、有关要求
  请各地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地区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将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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