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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15
实施时间: 2014-7-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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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2.建设单位应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1)自行组织招标的内容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内容须分开申报。
  (2)全部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拨款的项目,在省财政厅下达投资预算和批准用款计划后才能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分年度安排投资的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申报的金额大于下达投资预算的部分,可先用虚拟的单位自筹资金申报,待以后年度下达投资预算后,再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中的资金来源。
  (3)单位自筹资金与中央或省级财政拨款拼盘的项目,在财政拨款投资预算未下达时,如果提前开工建设,为满足统一招标需要,可先全部用单位自筹资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单位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申报时,指标管理处室应当选择“经济建设处”,并且勾选基建标识)。待财政拨款投资预算下达后,再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中的资金来源。
  3.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费、应缴纳的各种规费以及按规定列支的各种管理费支出,不需要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4.建设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
  三、强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除省属企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集中支付。
  1.支付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按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办理)及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内,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2.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提供服务的单位。授权支付仅限于现金及公务卡业务。确需公务卡支付的,按规定申请授权支付额度。严格控制提取现金,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的,须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进行申报,审核后方可提取。
  3.支付管理。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资金时,要按下列规定提供相关材料:(1)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交招投标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2)其他费用性支出,应提交证明支出的依据、理由及单据。(3)预算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合规性、一致性、完整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四、规范年度结余结转处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年限和施工进度计划,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申报的用款计划,当年全部申请支付。确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资金当年无法全部支出而形成的部分结余,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年终结余资金暂行办法》(财库[2010]2104号)规定办理,实行权责发生制处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建设单位应在12月15日前填报《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权责发生制申请表》(见附表4),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网上申报。逾期不在网上申报,结余资金作收回处理。
  2.结余资金作权责发生制处理后,次年初恢复指标状态,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仍需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用款计划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若单位因实际需要,需调整支付方式或调为政府采购时,应先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申请计划额度追减,待审核后再重新申报相应计划。
  3.政府采购项目,次年需要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按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结转手续。
  4.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没有明确建设期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省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收回省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行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执行。
  2.建设单位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和附件。
  3.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
  (1)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含50%)的报省财政厅审批;50%以下的按隶属关系报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审批。
  (2)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省财政厅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4.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省财政厅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对建设单位附送的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审计)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实施财政投资复核或评审,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5.超概算建设项目,在没有经原批准概算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并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前,建设单位不得向省财政厅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六、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1.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确保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对非经营性项目,省财政厅预留财政预算安排投资总额5%(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或10%(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支付。
  2.实行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建设单位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3),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财政厅将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计划审批和调度资金,不定期召开基建项目投资调度会,全面、动态掌握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本年度在建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形成文字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表》(见附表5),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评价主要反映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措施、工作目标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等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开展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皖政办[2013〕54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填列附表5,并向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财政厅视情复核,并将绩效评价作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于重大项目,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4.建设单位对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或收回相应的投资。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的投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
  2.《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
  3.《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
  4.《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权责发生制申请表》
  5.《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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