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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联发[2008]16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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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多层面对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结合各相关部门职能,经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教育部门的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对办学资质的审批和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具体步骤是:①申报,办学者按规定提交办事申请报告、提供个人相关证件,具备相应的办学场地,注册资金十万元以上,必要的设施设备,校长资质证件及所具备的条件,配备相应的师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学校章程,组织机构等情况。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②受理部门深入实地考察,对符合办学条件的予以审核批准,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③按规定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年检。
  (二)市民政部门的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具体步骤:
  1、审核民办学校名称。
  2、审核登记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③章程草案;④住所使用权证明;⑤资金来源证明;⑥《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布公告。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具体步骤是:①新开办的学校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公章,到所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手续。②办理变更、换证、年检的手续同上,另需携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置,办理者需携带民政局的废业手续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手续。④市区的办学者原则上到所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如果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办理。
  (四)市物价部门的职责:
  物价部门负责对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的备案管理。具体步骤是:①学校提出书面收费项目标准申请,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②各县(市)物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学校的收费审核备案工作。
  (五)市地方税务部门职责: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具体步骤是:办学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内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薄》。收费单位凭《发票领购薄》,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发票。税务机关应依据物价部门备案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发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发票。
  二、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依法办理证件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好日常管理的职责,要把办理证件作为管理的开端,纳入监管视野,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本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学校要加强经常性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服务,对检查发现的不依法办学、违规办学、无证办学或损害受教育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提醒告诫、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完善补办、依法取缔等措施,不断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每年都要由办理证件的市级某一部门牵头负责协调联合其它四部门整合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做到年初组织研究本年度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工作共识,确定工作重点。年中认真抓落实,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使此项工作由松散型成为紧密型。年末认真进行总结,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出不足,研讨问题,形成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舆论宣传。一是在依法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同时向办学者深入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增强办学者依法办学的思想理念,不断强化自律意识,真正把办学行为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二是要针对中考、高考前学生迎考冲刺阶段各类补习学校异常活跃,容易引起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社会热点问题,要联合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用舆论的作用引导办学者依法、懂法、守法,促进办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2008年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协会正式成立,届时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区都成立了分会,这标志着全行业的规范管理又有了一个新的起点。全市两级协会要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十一项职能授权,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自律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三、办理相关手续业务流程图:请下载附件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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