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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联发[2007]1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20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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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市各供热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供热 煤热联动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各区、县(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发
  哈尔滨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一、为理顺我市煤热价格关系,促进供热行业协调发展,确保热源单位、供热企业和供热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我市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
  三、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四、兼营生产业务和输送业务的热力输送企业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网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五、独立的热源生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其中,热源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同类热源生产企业(分为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均成本。热电联产企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六、热力输送企业所属热源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应通过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销售价格回收。
  七、热力管网输送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网输送价格要向社会公开公布,并保持相对稳定。
  八、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到场价格实行联动。当供热煤炭到场价格变动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煤炭价格上涨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努力提高效率,节能降耗,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煤炭价格下降时,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力出厂价格下调幅度。
  九、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热力销售价格包括生产用热价格和采暖用热价格,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热力销售价格相应实行联动。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上调应依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十、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应以不少于一个供热期为联动周期。一个供热期内煤炭价格变动未达到10%的,上涨幅度与 下一供热期煤炭价格变动指数累计计算,变动幅度达到10%相应调整热价。
  十一、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热源生产煤炭价格实行监测。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根据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煤炭采购渠道确定采价点,被确定为采价点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报送煤炭到场价格等相关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采价单位报送的煤炭到场价格汇总统计,并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动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十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直接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购买煤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煤炭采购成本。
  十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积极推进科技进步,逐步改造陈旧供热设施,提高供热设施效率,降低煤耗,节约能源。
  十四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加大现有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并网工作力度,降低供热煤耗指标。市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现有分散小锅炉房的拆除并网工作。
  十五、因煤炭价格上涨因素以外的其它供热生产成本上 涨,需调整供热价格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供热主管部 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热价调整工作。
  十六、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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