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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联发[2005]1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1-29
实施时间: 2005-11-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6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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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档案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收费标准
  (一)凡为个人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的每件30元,只查询房产档案每件20元。
  哈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查询档案的可凭相关证件减半收费。
  (二)凡为单位、律师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的每件100元,只查询房产档案的每件50元。
  (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律监察部门因办案查询房产档案,免收档案查询服务费,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
  需要出具影像档案的每盘40元;档案复印费,A4纸复印费每页0.50元、A3纸复印费每页1元。
  三、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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