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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7月份征期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14
实施时间: 2014-7-1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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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省局工作部署,从2014年4月起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7月份为第一个申报征收期。从当前情况看,已有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顺利完成按季申报纳税,但由于总局下发的Ctais37L16补丁存在一些缺陷,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部分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事项在综合征管系统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导致申报纳税不成功。对此,省局及时向总局反映,总局已紧急召集人员正在研究解决。为确保7月份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首个征期工作的平稳运行,在总局尚未完成对综合征管软件重新调整以前,请各地暂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鉴于7月份部分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因为综合征管系统缺陷造成,经省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将201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至2014年7月18日。
  二、按季申报的个体双定户在季度中进行定额调整的(名单详见附件1),因综合征管系统默认为季度最后一月的核定税额×3作为本季度应纳税额,导致与纳税人实际定额情况不符。处理方式如下:
  (一)省局后台处理按照从低原则(即以季度内最低定额×3)生成纳税人季度定额。对于季度未达起征点的,由省局采取批处理方式自动完成申报征收。对于季度达起征点的,由各地通过前台进行申报征收。
  (二)对于季度中部分月份达起征点或发票验旧金额超过对应月份定额且达起征点的,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申报征收”模块下的“税票录入”模块,按照该月全部销售收入征收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列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如果需要从7月份起调整定额,请各单位终止以前的定额文书,重新制作定额文书。
  三、省局后台处理以2014年4月1日为节点将执行期拆分。对于4月1日前的分月汇总申报部分,由省局进行后台批量申报;对于4月1日后的分月汇总申报部分,由各地进行前台处理。执行期分月汇总申报若需补缴税款的,由各地进行前台补充申报或税票录入。
  四、按季申报的个体双定户季度中注销的,按照本季度实际开业月份计算定额,具体操作参照第二条。
  五、省局经后台处理已经导出了截至2014年7月14日10:00未申报的个体户名单(详见附件2),请各地按以下要求分类进行清理:
  (一)对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大厅申报,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原则处理。
  (二)对签订扣款协议,但不符合批量扣税条件,在季中进行了申报方式变更、定额变更的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二条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对签订扣款协议,但余额不足的纳税人,请各地及时通知纳税人补足存款后,通过前台进行申报和扣款。
  (四)对4月份到6月份中部分月份已按月申报,但季度尚未申报的,本季度未申报月份在前台按月申报处理。省局统一通过后台补填申报标识。
  六、请各地密切监控本地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情况,制定好应急措施,保证7月份征期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平稳进行。
  七、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联系人及电话:
  货物和劳务税处:傅鸿雪  86728071  13060012566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张剑  86724131  13408495511
  信息中心:      杨昌夷  86724621  13880667360
  附件:1.已调整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名单
  2.未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相关附件:
关于2014年7月份征期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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