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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14
实施时间: 2014-7-1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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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要求,为保持我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推动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实现贵州与全国同步小康,现提出有关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工业企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我省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对我省与全国实现同步小康具有关键性作用。加快工业企业发展,是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工业企业的发展,提出工业强省战略,制定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征税、优化服务,确保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工业强省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征税、落实政策
  (一)依法征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凡是税收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兑现,凡是由省级税务机关掌握幅度的税收优惠,一律按照政策规定的最优幅度执行,并要积极向上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按照国家设定的税种及划分的征管范围,国税系统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课税对象、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等计算征收,不得违反征管范围规定对工业企业征收其他税收,不得违反各税种计算方法规定征税导致加重工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工业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目录“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税收政策汇集”、“税收优惠政策汇集”,省局将适时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 政策汇编栏目中进行公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税收优惠的宣传辅导工作,积极落实有关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配合落实“3个15万”税收返还奖励政策
  每年2月底前,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县级微企办提交的当地上年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名单,分户对当地微型企业上年缴纳的各税种税收入库数据及省、市(州)、县分享情况整理核对,制作《微型企业税收入库清册》提交给县级微企办,并配合县级微企办对微型企业提出的税收奖励资格和奖励金额进行会审、联合上报。市(州)及省国税机关也要配合同级微企办,结合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微型企业提出的税收奖励资格和奖励金额进行会审。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与同级微企办的沟通配合,保证“3个15万”税收返还奖励扶持政策的顺利落实;不得要求申请税收返还奖励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报送额外资料,所需实际缴纳税款数据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统计。
  (三)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政策
  工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工业企业对照上述规定条件对不征税收入自行进行税务处理,并对不征税收入及其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准备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留存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服务。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新闻媒体、纳税人例会、专题辅导会、送政策上门等渠道、形式,大力宣传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财税体制改革、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小型微型工业企业优惠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业企业改制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帮助工业企业熟悉、掌握和运用好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引导其申报享受或按政策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对涉税业务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醒企业予以纠正。
  (二)大力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效,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积极支持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一是要严格清理涉税审批事项,对规定不审批的不得审批,能下放审批层级的要下放审批层级。二是严格规范整合进户执法行为,不得随意进入工业企业开展税收执法活动,必须进入工业企业开展税收执法的,应统筹兼顾、整合有关事项,减少进户执法次数,避免多头进户。三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资料、数据,尽可能从综合征管系统、企业申报资料或内外业务部门提取、获取所需数据,进一步精简工业企业涉税资料、数据报送。四是继续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政策,对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申领发票不再收取工本费,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五是积极以省政府“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活动及省局搭建的服务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服务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三个服务平台为载体,针对工业企业实际情况、诉求等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六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加强和巩固税法宣传辅导、落实好税收政策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随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大力支持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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