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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4]2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14
实施时间: 2014-7-14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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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浙江省被列为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省份。根据财政部《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组建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137亿元,其中:5年期债券54.8亿元、7年期债券41.1亿元、10年期债券41.1亿元。
  二、申请成为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五)已经开通或近期能够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三、承销团成员的确定
  承销团成员不超过30家,根据各机构申请情况,按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三类指标综合计分确定,各项指标权重、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7家,依承销团成员申请,按前三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其中上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年主承销商资格。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填写《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附件2),于2014年7月25日前加盖机构公章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后报送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 朱仰军
  联系电话:0571-87057661(含传真),13750851100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附件:
  1.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评分指标及计分方法
  2.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4日

相关附件:
浙财预执〔2014〕2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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