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3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残联发[2014]2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4-7-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5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和《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审核2013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凡2013年度年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7%比例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审核缴纳时间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审核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收程序
  1、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须分别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为扣缴。
  2、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和社会团体,须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市地税直属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僦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持《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中央部属及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征缴。
  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有关审核征缴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4/2/2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 内残联办字[200 2004/7/1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部门 晋发改收费发[2 2020/3/2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度残疾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6/1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 川发改价格[202 2020/9/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 黔发改收费[202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 2019/7/1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内残联发[2021] 2021/4/7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沪财发[2020]9号 2020/9/1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 甬残联[2015]5号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