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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4]97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3
实施时间: 2014-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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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与运用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武政[2014]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其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4—2016年,建立市、区两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各中心城区、开发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800万元,各新城区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二、保障电子商务用地需求。在我市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对购地自建总部基地且符合物流空间布局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园区及企业,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在满足规划要求和用地政策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设条件,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
  三、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电子商务总部、区域总部,行业国际排名前30名、行业国内排名前10名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或者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其政策或者资金扶持。
  四、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优势,推进电子商务园区、聚集区发展。经评审认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园区、聚集区内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产业类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五、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鼓励本地企业建立垂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评审认定,对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网络流量大、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按照平台当年软硬件投入、市场营销拓展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网络零售快速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品牌生产企业、大中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经评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年的网络服务费、市场拓展费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互联网支付广泛应用。总部在武汉、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类别为全国互联网支付或者移动电话支付)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年度支付业务超过1亿元,经评审认定,对其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项目的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按照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八、强化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大力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逐步提高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入选“黄鹤英才计划”、“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的比例。对入选“黄鹤英才计划”、“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的人才,在资金支持、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其政策优惠。
  九、引导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按照我市现行培训费用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十、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电子商务重大技术标准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24号)规定分别落实资助政策。
  十一、加强宣传交流和统计监测体系。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流活动,制订电子商务专项规划、标准、规范,以及加强统计监测活动、编制发布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等。
  十二、其他事项。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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