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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25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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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3%。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014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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