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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4]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7-2
实施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关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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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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